案例一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老旧小区电梯安全 政协提案办理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问题系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砀山县部分老旧住宅小区由于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负有维护保养义务的单位工作不规范,存在年检不及时、维护保养走过场,未规范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缺少警示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致使电梯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发,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砀山县院)在办理该县政协委员《关于加强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提案》时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7月2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邀请宿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电梯协会)专家参与,实地走访17个住宅小区(含15年以上老旧小区9个,涉及居民6万余人)。通过勘验电梯轿厢、底坑,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和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询问物业工作人员和业主,查明部分老旧小区电梯维保不及时、走过场,出现梯箱内电线外露、基坑内电线腐蚀、开关生锈,电梯长期“带病运行”,频繁故障影响使用;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及警示标识缺失,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24年7月31日,砀山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问题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县域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情况,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维保质量。
同年9月27日,县市监局书面回复已完成整改。10月15日,砀山县院委托电梯协会从案涉小区随机抽取4个老旧小区进行复检,发现电梯盘车手轮部件缺失、超期未年检等问题34处,电梯安全隐患依然严重。
【诉讼过程】
2025年1月17日,砀山县院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市监局继续履行案涉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职责。诉讼期间,被监督行政机关县市监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同年2月7日,县市监局委托电梯协会对案涉17个住宅小区的问题电梯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电梯运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满足业主乘梯安全需求。为全面核查电梯安全情况,砀山县院会同县市监局又随机抽取10个老旧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委托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
同年2月17日,砀山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种设备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针对先前问题严重的老旧小区进行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整改情况,一致认为整改效果显著。鉴于县市监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砀山县院建议,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裁定终结诉讼。
砀山县院以该案为契机,推动县市监局出台《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制度》,对全县83家电梯使用单位、21家电梯维保单位全面检查,发现并整改问题213处。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聚焦电梯安全问题,部署全市电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立办案件12件,督促排查整改住宅小区、医院、商场、宾馆等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电梯180余部。
【典型意义】
电梯属于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案件化办理,借智特种设备专家意见,准确评估安全隐患,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对于行政机关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持续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以高质效履职持续做实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
案例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维保作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电梯安全 虚假维保 智慧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 磋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电梯维保智慧监管中的虚假维保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锁定违法疑点,提升线下查勘效率;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维保作业智慧监管流程。
【基本案情】
浙江省是电梯使用大省,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达到104万余台,位居全国第三。2021年以来,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部署“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实行全省电梯维保智慧监管。电梯维保作业人员需通过扫码登录系统,实时记录、上传现场维保作业情况。在维保作业过程中,维保人员采取上传虚假的维保时间、地点、项目等信息及印证照片等违法手段规避线上监管,而省级监管部门未及时监测发现、及时警示超期维保、无证维保、虚假维保等异常情况,各地监管部门也未全面、有效开展电梯维保现场核查,造成电梯运行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由省级监管部门开发部署的“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未及时识别、发现电梯虚假维保信息,遂将该线索逐级上报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经初步调查,全省多地电梯维保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梯维保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虚假的维保记录上传“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浙江省院遂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对全省950余万条电梯维保记录、维保企业及人员信息、电梯登记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虚假维保、超期维保、未委托维保等异常信息30余万条。根据电梯安全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特点,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推进、同步核查,共办理相关案件89件。
针对相关行政机关未对电梯维保记录进行监测分析、未能及时发现异常维保记录、未及时警示并跟进核查等问题,2024年11月6日,浙江省院与省级监管部门专题磋商,向其移送超期维保、无证维保、虚假维保等初核问题清单1563条,并就优化电梯扫码维保应用功能,完善电梯维保记录录入审核、动态监测、异常记录警示等机制,加强线下核查等整改措施达成共识。
磋商会后,省级监管部门立即召开全省电梯维保单位行政指导会,全面部署落实整改具体举措。2024年12月27日,省级监管部门书面回复,经对检察机关移送问题进行核查,各地已对相关违法企业立案154件,累计罚款1100余万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数据规范》,升级优化系统电梯维保异常数据发现、监测等功能,强化扫码维保数据质量验证。2025年1月,浙江省院组织省级监管部门、属地政府、“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实地走访评估整改效果,经现场演示、查看相关工作日志,发现“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的维保记录动态审核、异常数据监测、警示等相关功能已经得到完善。同月,浙江省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2025年2月,省级监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电梯检验检测维保作业信用合规指引(试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试点招投标、信贷等领域运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电梯维保单位提升工作质量,实现电梯维保工作的系统治理、源头预防。
【典型意义】
电梯安全运行事关民生和公共安全,日常维护保养是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行政机关虽依托数字化实现电梯安全智慧监管,但过于依赖数字化,忽视维保记录的审核、异常数据分析监测,致使电梯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思维,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发现智慧监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从源头上优化监管规则,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更好实现“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
案例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运营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山东省滕州市某游乐公司经营的A乐园、某旅游公司经营的B游乐场是市内规模最大的两家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有五环过山车、摩天轮、激情跳跃等各类大型游乐设施共15台。节假日期间,每日客流量达2万余人。在运营中存在安全带破损、在岗人员人证不符、未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技术档案等多处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月初,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滕州市检察院)接群众反映,B游乐场激情跳跃安全带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经初步调查,滕州市检察院认为时值寒假临近春节,群众休闲娱乐需求显著增长,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遂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滕州市检察院调阅A乐园和B游乐场15台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核验33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聘用合同;查询应急预案等制度机制;实地查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排查记录;询问11名工作人员,查明:所有15台大型游乐设施均存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记录不规范,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未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问题。A乐园8台大型游乐设施均未建立专门安全技术档案。B游乐场7台大型游乐设施均未设置显著警示标志;激情跳跃、大摆锤未张贴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旋转塔、飞椅在岗人员与张贴证件不符;激情跳跃安全带破损一半依然运行,乘客束缚效果缺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25年1月21日,滕州市检察院向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保证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同时召开座谈会,建议市场监管局在春节假期特殊节点即将来临之际开展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节日祥和。
市场监管局对检察建议指出的某游乐公司、某旅游公司存在的6类问题下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形成完备记录;春节前对所有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全部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均建立了专门安全技术档案,实现“一台一档”;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张贴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并实现专人专岗;破损安全带更换完毕。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第一课”。组成30人执法专班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人员持证、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开展摸底排查,发现并整改问题16个。
2025年2月17日,滕州市检察院再次前往A乐园、B游乐场开展“回头看”,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同时市场监管局以此为契机,下发《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召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会议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大型游乐设施作为必查内容,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规范行业治理。2025年2月20日,滕州市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节假日期间,群众旅游与休闲娱乐需求显著增长,检察机关聚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制定翔实的调查方案,全面调阅档案资料、现场查看设备运行情况,查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促使运营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消除设备运行潜在隐患,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安全游乐环境。
案例一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老旧小区电梯安全 政协提案办理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问题系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砀山县部分老旧住宅小区由于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负有维护保养义务的单位工作不规范,存在年检不及时、维护保养走过场,未规范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缺少警示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致使电梯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发,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砀山县院)在办理该县政协委员《关于加强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提案》时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7月2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邀请宿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电梯协会)专家参与,实地走访17个住宅小区(含15年以上老旧小区9个,涉及居民6万余人)。通过勘验电梯轿厢、底坑,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和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询问物业工作人员和业主,查明部分老旧小区电梯维保不及时、走过场,出现梯箱内电线外露、基坑内电线腐蚀、开关生锈,电梯长期“带病运行”,频繁故障影响使用;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及警示标识缺失,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24年7月31日,砀山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问题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县域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情况,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维保质量。
同年9月27日,县市监局书面回复已完成整改。10月15日,砀山县院委托电梯协会从案涉小区随机抽取4个老旧小区进行复检,发现电梯盘车手轮部件缺失、超期未年检等问题34处,电梯安全隐患依然严重。
【诉讼过程】
2025年1月17日,砀山县院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市监局继续履行案涉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职责。诉讼期间,被监督行政机关县市监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同年2月7日,县市监局委托电梯协会对案涉17个住宅小区的问题电梯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电梯运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满足业主乘梯安全需求。为全面核查电梯安全情况,砀山县院会同县市监局又随机抽取10个老旧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委托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
同年2月17日,砀山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种设备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针对先前问题严重的老旧小区进行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整改情况,一致认为整改效果显著。鉴于县市监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砀山县院建议,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裁定终结诉讼。
砀山县院以该案为契机,推动县市监局出台《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制度》,对全县83家电梯使用单位、21家电梯维保单位全面检查,发现并整改问题213处。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聚焦电梯安全问题,部署全市电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立办案件12件,督促排查整改住宅小区、医院、商场、宾馆等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电梯180余部。
【典型意义】
电梯属于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案件化办理,借智特种设备专家意见,准确评估安全隐患,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对于行政机关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持续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以高质效履职持续做实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
案例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维保作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电梯安全 虚假维保 智慧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 磋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电梯维保智慧监管中的虚假维保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锁定违法疑点,提升线下查勘效率;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维保作业智慧监管流程。
【基本案情】
浙江省是电梯使用大省,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达到104万余台,位居全国第三。2021年以来,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部署“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实行全省电梯维保智慧监管。电梯维保作业人员需通过扫码登录系统,实时记录、上传现场维保作业情况。在维保作业过程中,维保人员采取上传虚假的维保时间、地点、项目等信息及印证照片等违法手段规避线上监管,而省级监管部门未及时监测发现、及时警示超期维保、无证维保、虚假维保等异常情况,各地监管部门也未全面、有效开展电梯维保现场核查,造成电梯运行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由省级监管部门开发部署的“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未及时识别、发现电梯虚假维保信息,遂将该线索逐级上报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经初步调查,全省多地电梯维保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梯维保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虚假的维保记录上传“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浙江省院遂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对全省950余万条电梯维保记录、维保企业及人员信息、电梯登记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虚假维保、超期维保、未委托维保等异常信息30余万条。根据电梯安全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特点,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推进、同步核查,共办理相关案件89件。
针对相关行政机关未对电梯维保记录进行监测分析、未能及时发现异常维保记录、未及时警示并跟进核查等问题,2024年11月6日,浙江省院与省级监管部门专题磋商,向其移送超期维保、无证维保、虚假维保等初核问题清单1563条,并就优化电梯扫码维保应用功能,完善电梯维保记录录入审核、动态监测、异常记录警示等机制,加强线下核查等整改措施达成共识。
磋商会后,省级监管部门立即召开全省电梯维保单位行政指导会,全面部署落实整改具体举措。2024年12月27日,省级监管部门书面回复,经对检察机关移送问题进行核查,各地已对相关违法企业立案154件,累计罚款1100余万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数据规范》,升级优化系统电梯维保异常数据发现、监测等功能,强化扫码维保数据质量验证。2025年1月,浙江省院组织省级监管部门、属地政府、“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实地走访评估整改效果,经现场演示、查看相关工作日志,发现“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的维保记录动态审核、异常数据监测、警示等相关功能已经得到完善。同月,浙江省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2025年2月,省级监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电梯检验检测维保作业信用合规指引(试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试点招投标、信贷等领域运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电梯维保单位提升工作质量,实现电梯维保工作的系统治理、源头预防。
【典型意义】
电梯安全运行事关民生和公共安全,日常维护保养是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行政机关虽依托数字化实现电梯安全智慧监管,但过于依赖数字化,忽视维保记录的审核、异常数据分析监测,致使电梯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思维,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发现智慧监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从源头上优化监管规则,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更好实现“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
案例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运营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山东省滕州市某游乐公司经营的A乐园、某旅游公司经营的B游乐场是市内规模最大的两家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有五环过山车、摩天轮、激情跳跃等各类大型游乐设施共15台。节假日期间,每日客流量达2万余人。在运营中存在安全带破损、在岗人员人证不符、未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技术档案等多处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月初,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滕州市检察院)接群众反映,B游乐场激情跳跃安全带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经初步调查,滕州市检察院认为时值寒假临近春节,群众休闲娱乐需求显著增长,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遂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滕州市检察院调阅A乐园和B游乐场15台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核验33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聘用合同;查询应急预案等制度机制;实地查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排查记录;询问11名工作人员,查明:所有15台大型游乐设施均存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记录不规范,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未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问题。A乐园8台大型游乐设施均未建立专门安全技术档案。B游乐场7台大型游乐设施均未设置显著警示标志;激情跳跃、大摆锤未张贴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旋转塔、飞椅在岗人员与张贴证件不符;激情跳跃安全带破损一半依然运行,乘客束缚效果缺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25年1月21日,滕州市检察院向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保证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同时召开座谈会,建议市场监管局在春节假期特殊节点即将来临之际开展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节日祥和。
市场监管局对检察建议指出的某游乐公司、某旅游公司存在的6类问题下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形成完备记录;春节前对所有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全部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均建立了专门安全技术档案,实现“一台一档”;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张贴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并实现专人专岗;破损安全带更换完毕。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第一课”。组成30人执法专班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人员持证、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开展摸底排查,发现并整改问题16个。
2025年2月17日,滕州市检察院再次前往A乐园、B游乐场开展“回头看”,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同时市场监管局以此为契机,下发《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召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会议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大型游乐设施作为必查内容,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规范行业治理。2025年2月20日,滕州市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节假日期间,群众旅游与休闲娱乐需求显著增长,检察机关聚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制定翔实的调查方案,全面调阅档案资料、现场查看设备运行情况,查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促使运营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消除设备运行潜在隐患,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安全游乐环境。